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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高新认定需要重点关注的六大问题

明税研究中心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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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全国多地区2020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的帷幕已拉开,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地区均已发布了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回顾以往年度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情况,各地区的高新认定主管机关的审查机制越来越严格,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质量要求不断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申报是一项繁琐的工作,需要注意各个认定指标、各项证明材料之间的逻辑性。在实务操作中,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反复修改补充,加之企业对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政策理解的偏差,忽视了一些需重点关注的问题,导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材料存在一定的缺陷,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申报成功率。
本文将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结合多年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经验,对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过程中应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总结。

一、知识产权相关的注意事项

1、当年申请或转让的知识产权能否使用
实务中,很多企业认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申请或转让的知识产权不予以计分”。自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新的《管理办法》)颁布后,已取消了对知识产权取得时间的限制。同时,结合2016年至2019年北京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相关知识产权的考核工作,并未明确禁止使用,若审核管理要求有所改变,应以政府部门的实际发文为准,并且会提前一定的时间给予评审专家和企业做好充分的准备。
对于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申请或转让的知识产权能否予以计分,应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第一种:企业按照正常的研发项目管理制度,对研发活动中产生的技术成果申请知识产权,申请的知识产权与研发项目、高新产品具有关联性,且知识产权的获得具有延续性,这种情况下,当年取得的知识产权是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要求的,应予以计分;
第二种:企业日常中缺乏对研发项目的规范性管理,在申报当年为了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一次性、统一时间段取得多个知识产权证书,那么可能会被质疑为临时性的包装,从而不予以计分或得分极低。
2、软件著作权的现场演示要求
实务中,基于软件著作权取得的时间段、成本低等客观事实,部分企业会选择在高新认定过程中申请一批软件著作权以达到高新技术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要求,但是这软件著作权与企业的实际研发情况存在很大程度的偏差,更为严重的是部分企业只是申请了软件著作权,并未有真实的软件运行,确切的说就是为了申报高新而临时性的软件著作权造假。
针对上述的这一情况,高新技术企业管理机关在现场核查时,根据企业在系统中填报的软件著作权,要求企业进行现场的演示操作,并且要求所演示的功能需与系统提交的相关材料中描述的功能一致。因此,在现场核查时,应由研发人员进行演示操作,并准备好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软件著作权的真实性。

二、“三表一致”的要求是否合理

 2016年新的《管理办法》颁布后,要求企业提供近三年的财务报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专项审计报告,专家在审核高新材料时会比对三个表格中的研发费用,即财务报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中的研究费用、专审报告的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上述三个表格中通常会涉及到两个口径下的研发费用:一是会计口径,该口径下的研发费用主要目的是为了准确核算研发活动支出,而企业研发活动是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判断的,除该项活动应属于研发活动外,并无过多限制条件,企业可根据实际发生金额进行归集。二是高新技术企业口径,该口径的研发费用主要目的是为了判断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科技实力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因此对人员费用、其他费用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比如人员要求工作满183天,其他费用占比不得超过20%等。
通常企业在填报上述三个表格时,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中的研究费用通常是根据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研发费用进行填报,或者是在财务报告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的调减,如研发费用的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等。而专审报告中的研发费用是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在人员人工、其他费用方面是有一定限制的,企业需要将部分不满足高新要求的研发费用剔除。因此,要求“三表一致”可能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实务中,企业应尽量确保专项审计报告内的数据不要大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内的数据。根据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同步做好研发费用辅助账的管理工作,做到研发费用的规范、科学管理。

三、高新产品(服务)与知识产权的匹配

新的《管理办法》规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要产品收入占高新产品(服务)收入50%以上。在申报过程中,部分企业针对高新产品与知识产权的匹配问题存在问题,如企业的高新产品数量多达上千种,而知识产权数量只有几十个,若是一一进行匹配,那么一个知识产权将对应几十种高新产品,且同类产品间的技术点差异性很难体现,同时会增加技术人员的工作量。通常我们会建议该类企业将高新产品按照大类进行合并,然后根据各产品所包括的技术点匹配相应的知识产权。

四、科技人员的统计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且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科技人员的统计,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来鉴别。
在实务中,部分企业对科技人员的判定存在一定难度,如许多企业未按部门核算工资,员工聘任合同中也未注明具体岗位;或者一些科技人员经常参与企业的日常生产管理,往往具有双重“身份”,不能准确划分,其人工成本就容易和企业其他人员的人工成本相混淆,从而给后续工作带来困难。因此,企业在申报高新时,除了提供年度各月份员工花名册之外,还建议提供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情况等能够证明员工身份的各类资料。

五、高新技术领域的选择

 近两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主管机构对申报企业的高新技术领域的选择较为关注,很多企业自身技术性较强,但在领域的选择上出现偏差,导致申报结果不理想。因此,建议企业在准备认定材料过程中结合自身研究开发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等来选择对应的领域,做到研发项目、产品、知识产权、领域的四点统一。

六、研发组织管理存在的问题

根据近几年的高企网络评审结果,科技成果转化和组织管理水平的得分普遍不高,部分企业只是简单的提供产品合同、发票、模板化的制度、简单的产学研框架协议,上述这些材料不能得到评审专家的认可或评分较低。
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应按照一个成果对应一个转化,要想获得高分要尽量产生15个以上不同的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最好多以知识产权来体现。针对每个成果确认转化为不同的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检测、查新、试用等证明。
在组织管理水平方面,企业应结合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一套完整的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特别是项目立项、项目目标管理、项目结项、项目成果管理,做好研发项目记录管理;建立符合企业情况的成果转化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完善人员培训引进和绩效评价制度,切实提高人员研发与成果转化热情。产学研协议应在申报前的三年内,由于申报当年临时签订的产学研不予得分,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提前的规划和规范工作,若没有与科研院所之间的合作,也切忌去造假,给企业认定高新带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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